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權利人要求海關對其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應當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目前可以向海關申請備案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
一、備案申請人的資格
(一)商標權保護申請
申請人應當與商標注冊證載明的商標注冊人一致。如果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以商標局核發的《商標注冊證明》一致。申請人的中文名稱與商標注冊證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稱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注冊人外文名稱一致的,應當視為符合要求;
(二)專利權保護申請
申請人應當與專利證書載明的專利權人一致。如果專利證書簽發日至申請保護日間隔超過一年的或者專利權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當與《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的專利權人一致;
(三)著作權保護申請
申請人應當與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上的著作權人一致。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申請人應當與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載明的著作權人一致。著作權在境外登記的,申請人的外文名稱應當與境外著作權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明一致;
(四)備案申請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的被許可人、境內律師事務所或者商標(專利)代理機構代為提交備案申請;權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權委托書,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五)對除上述權利人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備案申請,海關不予受理。
二、如何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使用海關總署規定的格式。申請每一項知識產權(即一份權利證書)的備案應單獨填制一份申請書。
三、知識產權海關備案隨附文件
(一)權利證明文件
1、商標注冊證明文件
(1)商標注冊證復印件(限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證明(限國際注冊商標);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國際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明未標注商標圖案等必要信息的,還應當提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核發的商標國際注冊證的復印件;
(2)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或者商標注冊續展的證明(限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或者商標注冊證有效期期滿的情形)。
2、專利授權證明文件
(1)專利證書復印件(限專利證書簽發日至申請保護日間隔不足一年的)或者《專利登記簿副本》(限專利證書簽發日至申請保護日間隔超過一年或者專利權人名義發生變更的)的;
(2)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限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公告的復印件(限外觀設計專利)。
3、著作權證明文件和證據
(1)國家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登記機關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限著作權在境內登記的)、境外著作權登記機關簽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限著作權在境外登記的);
(2)經著作權登記機關簽章確認的作品照片(限美術和圖形作品);
(3)其他有關著作權產生的證據。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蓋工商管理部門確認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限申請人為境內法人);
2、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限申請人為境內自然人)或者護照、回鄉證、臺胞證等旅行證件的復印件(限申請人為境內或者境外自然人);
3、境外商業登記注冊機關簽發的商業注冊文件或者證明的復印件(限申請人為境外法人)。
申請人應當在上述文件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予以簽章。
(三)代理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以及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申請人提出的備案申請應提交代理授權委托書。代理授權委托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四)代理人身份證明
1、加蓋工商管理部門確認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限境內工商企業);
2、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者商標(專利)代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五)合法使用人名單
經權利人授權可以合法使用備案知識產權的所有企業的名單及其他說明。
(六)有關圖片
有關合法或者侵權商品的照片或圖片。提交的照片或圖片應當能夠真實和清晰地反映有關知識產權的情況。必要時可隨附文字說明。申請外觀設計備案的,應提交專利授權的設計圖樣。
(七)權利爭議的說明
限申請人和他人之間已經發生糾紛或者訴訟的情況。申請人可以書面陳述或者提供有關訴訟的起訴狀、答辯狀、撤銷或者宣告權利無效的申請書、答辯書以及有關事項的說明。
(八)侵權嫌疑人名單及初步證據
已掌握的侵權嫌疑人的名單、侵權商品的特征以及能夠證明侵權貨物存在的初步證據。
(九)其他資料
申請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有關情況。
注:
1、權利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是必須提交的隨附文件。其他文件由申請人視情況提交。
2、隨附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將主要內容譯為中文。
3、凡未注明復印件的,即指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