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有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在服務上的商標為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續展注冊。
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或申請人(自然人)簽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并附黑白墨稿一張。
3、商標代理委托書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或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
4、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二、如何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續展注冊。
(一)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并附黑白墨稿一張。
6、商標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二)申請注冊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3、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4、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商標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并附黑白墨稿一張。
6、商標代理委托書。
7、如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三、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4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他們是: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亞 | 1995.12.25 | |
阿爾及利亞 | 1995.10.4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91.12.25 | 2000.10.19 | 立陶宛 | 1997.11.15 |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1996.3.29 | |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2003.4.10 | |
克羅地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馬力諾 | 1960.9.25 |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和黑山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
埃及 | 1952.7.1 | 新加坡 | 2000.10.31 | ||
愛沙尼亞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
芬蘭 | 1996.4.1 | 斯洛文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魯吉亞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2000.8.10 | 瑞典 | 1995.12.1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2001.10.19 | 土耳其 | 1999.1.1 |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斯坦 | 1999.9.28 | |
日本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
哈薩克斯坦 | 1991.12.25 | 英國 | 1995.12.1 | ||
肯尼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2003.11.2 |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烏茲別克斯坦 | 1991.12.25 |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
萊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贊比亞 | 2001.11.15 |
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填寫并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2)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5)商標代理委托書。